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校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以下简称为“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省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8]17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太阳集团电子游戏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系指利用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并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确认列入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学科的我校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第三条 我校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执行、评估和验收等过程的管理,以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与审计。
第四条 我校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纳入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体系。项目建设遵循学科建设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带动整体及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我校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与国家“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关系,互为支撑、相互促进,共同形成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共同发展的学科建设新格局。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五条 我校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学校“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行学校、院系、项目工作小组三级分层管理,以院系为主体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我校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实行全面领导。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陕西省有关陕西省省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方针政策。
2、审议我校省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审定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3、组织领导我校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4、协调、解决学校省重点学科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对我校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承担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院系,成立院系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该小组成员原则上应与院系“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一致),负责对本院系所辖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为负责人,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在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本院系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2、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学校学科建设的基本原则,审核各学科建设项目工作小组提供的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年度计划、年度绩效报告等,统筹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避免建设资金的分散、浪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3、按照学校学科建设统筹规划等原则,对于学校、院系学科科研平台、图书资料信息及组织大型共享性学术活动所必需的经费,院系学科领导小组可酌情从省重点学科经费中协调解决。
4、按照相关规定,审签各学科项目工作小组资金使用情况。
6、解决本单位所辖学科建设项目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各建设项目成立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在学校和院系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项目评审专家意见,结合学校“十一五”事业发展规划和“211工程”建设计划,修订和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填报分年度建设计划等,按时提交项目进展、年度绩效报告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资料。
2、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和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提出年度建设经费的预算和使用建议,报院系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具体实施本项目的各项建设内容。
3、接受项目检查、竣工验收,并做好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校“211工程”仪器设备工作小组负责对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拟采购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对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件1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计划进行论证。资产设备处负责相关仪器设备购置招投标的组织、合同审定、仪器设备验收和管理,并对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设专人负责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并单独建账。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照陕西省省属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核准的预算方案执行。每笔开支均需院系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审签、单位盖章,并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审签后方可核支。一次支出10万元以上需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职能处室参照“211工程”建设项目和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分别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队伍建设、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国有资产等进行管理和协调。网络、图书资料、后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组织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建设项目中的仪器设备购置等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的执行
第十四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采取分期实施,滚动淘汰的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各项目要自觉按照项目计划实施,维护项目的严肃性。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经费预算一经核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要按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对于自行变更建设计划和建设内容造成损失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终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相关部门应该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将对项目进行验收。院系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应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的申请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全面总结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建设成效。学校将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八条 省重点学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验室和文献信息中心建设:自然科学学科主要用于购置拟重点突破的研究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需、并能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社会科学学科主要用于购置重点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部分设备。
(二)学术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也可用于资助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三)科学研究工作: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或实验室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所需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严禁提取管理费。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的购置,要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低水平重复购置。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我校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及时组织实施。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或撤销等,必须按程序报陕西省省属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相关文件执行,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项目须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要按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决算制度。项目执行单位应按年度做出经费预算和决算。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完成后,应由项目执行单位会同财务部门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上报经费总决算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制度。对专项资金,学校有关部门要实施跟踪管理,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项目执行单位当年或下年项目支出预算,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每年年底及项目完工后,项目执行单位应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撰写绩效报告报送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项目执行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学校将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承担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院系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